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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退輔會研擬退伍軍人子女補助案
主 旨:有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給辦法」草案及補助數額表,因涉114學年度第1學期本部相關助學措施之學生申領作業,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教育部114年9月9日臺教高通字第1140093271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114年9月2日輔給字第1140062025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主軸(簡稱拉近方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簡稱弱勢助學金)及各類學雜費減免之各該法規或補助依據規定,皆訂有學生已獲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請領,合先敘明。
三、依退輔會前開函示,該會研擬之「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給辦法」草案(以下稱該辦法)及補助數額表,因行政院為期周妥,請該會報院審閱同意後再會同本部發布,待發布後由該會各榮服處正式辦理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之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辦作業,惟為避免該辦法發布期程未定,致學生無法申領本部各項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措施,爰114學年度第1學期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該辦法適用人員之子女倘符合本部拉近方案、弱勢助學金及各類學雜費減免等申領資格,請依學生意願及教育部各該助學措施規定,協助其辦理相關作業及學雜費減免。
(二)倘該辦法於114學年度第1學期結束前正式發布,學生如欲選擇申領該辦法之補助,請協助學生辦理繳回本部拉近方案、弱勢助學金或各類學雜費減免之補助款,俾利該生向退輔會提出申請。
四、對上開程序或其他衍生事項如有相關疑義,得電洽各該業管單位:
(一)該辦法之申領程序或相關問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袁先生,電話02-2725-5700#858。
(二)技專校院(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1、拉近方案、各類學雜費減免:汪小姐,電話02-7736-5916。
2、弱勢助學金:劉小姐,電話02-7736-5865。
注意事項:
若學生原已依退輔會辦法申請114學年度第1學期補助,並因此向學校辦理全額繳費者,現欲改申請其他同性質之學雜費減免或助學措施(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弱勢助學金、拉近方案等),請務必於114年9月26日(五)16:00前主動告知學務處課指組,以利後續作業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