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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校外住宿租補貼申請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校外弱勢學生租金補貼111年度第2學期辦理注意事項 一、辦理時間:112年2月20日至112年3月31日止(逾期不受理)。 二、申請對象: 1. 專四、專五學生。 2. 符合112年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111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 3. 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4. 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5.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6. 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三、申請所需文件: 1.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 2.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資學生(有申請111-1學雜費減免或111學年度四、五年級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附學生資訊網申請截圖即可) 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其他需額外檢附之文件請詳閱校外租屋注意事項) →至地政事務所申請 4.租賃契約影本(含租屋起迄、出租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承租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租屋地址、租屋金額) 5.帳戶影本(非學生本人帳戶,需證明與學生關係證明) 6.實習契約影本(校外實習生須檢附) 四、注意事項: 1. 契約須寫明學生或法定代理人姓名。 2. 自108學年度第2學期起,多人承租同一住處,請分別簽契約。 3. 承租人可以是屋主代理人,但契約仍須註明屋主姓名及身分證資料,以利教育部轉予營建 署查核屋主與學生是否違背直系親屬關係不得承租之規定以及稅務事項。 *請有意申請之學生備齊相關資料於期限內繳交至學務處課指組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注意事項已公告至學校首頁行政公告 *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及辦理注意事項請至課指組網頁弱勢助學計畫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