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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學務處

112學年度弱勢助學辦理注意事項

112學年度弱勢助學辦理時間及注意事項 一、辦理時間: 112/09/08~111/09/15 學生資訊網(學務)→弱勢助學補助申請→詳實填入父母親(監護人)資料(漏填資料將無法審核,影響申請通過)→確認資料無誤後送出申請→產生表單→列印申請書→生及家長簽名(若學生年滿18歲,家長簽名可免),並填入聯絡電話 112/09/21至112/09/26以班級為單位將名冊及申請資料繳給各科助教 112/09/27至112/10/02以科為單位,送至學務處課指組 ※因外縣市實習等,有困難無法到校繳交者→請郵寄至各班導師→彙整後交予各科助教 ※注意事項: (1)學雜費減免或弱勢助學補助,應擇優並擇一辦理,不得重複申請。 (2)申請時間:每學年一次,上學期查核,於下學期註冊單扣補助金額。 二、申請資格: 申請對象:五專四、五年級(不含五專一、二、三 年級)、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均符合下列 (一項不符即不得辦理): 1.家庭年所得新臺幣90萬元以下,計分2級。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詳如附加說明)。 4. 111學年度第2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 三、檢附文件: 1.申請書(簽名即可,並填寫連絡電話)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一定要有「記事」欄)(若不同戶均應分別申請一併檢附)。 (1)戶籍謄本要有學生及父母親(3人);父母離異,父母均要檢附(學生資訊系統亦須輸入資料) ※除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家庭年所得認列切結書可至課外活動指導組網頁列印),經導師審查及學校核可認定後,該父或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2)若使用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一定要有「記事」內容),請務必至內政部戶政司「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系統查詢列印,繳交之影本為最新版本之證明,並一併繳交。 3.111-2成績單,學業成績60分以上(轉學生免附)。 四、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前目之(1)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導師審查,經學校核可認定後,該父或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4.學生或家長存款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者,請一併檢附佐證資料繳交。 五、後續作業時程 1.112年11月15日,教育部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各部會勾稽比對及同一教育階段查核結果通知各校,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月5日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2.未按時補送修正資料,將「審核不通過」,或依查核結果逕行變更級距。 3.上述日期若有調整,依後續公告修訂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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