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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有關本中心公告修訂技術士技能檢定「美容」職類乙、丙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下稱自評表),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查旨揭職類級別試題於112年9月11日修訂,並適用自113年1月1日起之報檢人,自評表配合修正內容摘述如下: (一)衛生技能第二站-1項目1名稱由鋼夾修訂為不鏽鋼夾,並增加備註說明。 (二)刪除原衛生技能第二站-2所列白色毛巾10條之項目。 (三)增列衛生技能第二站-2項目1夾子2個,並增加備註說明。 (四)衛生技能第三站項目1洗手台(包括水龍頭):數量由2個調整為1個。 (五)衛生技能第三站項目2夾子:數量由4個調整為3個,並增加備註說明。 (六)衛生技能第三站項目3棉球罐:數量由4個調整為3個,並增加備註說明。 (七)原自評表所列之電腦、印表機、掛鐘、白板(或黑板)及筆、評分用具、醫護盒、站別標示牌、計時器及電子計算機等項目,本職類題庫伍、技術士技能檢定美容乙、丙級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注意事項已有規範,故自評表配合予以刪除。 (八)原自評表所列之材料(消耗品)項目:10%苯基氯卡銨溶液(benzalkonium chloride)、95%酒精、5~15%漂白水原液、蒸餾水、75%酒精溶液、200ppm氯液、0.5%陽性肥皂液、0.1%陽性肥皂液、清潔劑、棉球及擦手紙等,本職類題庫捌、技術士技能檢定美容乙、丙級術科測試材料表已有明列,故自評表予以刪除。 (九)修正並調整申辦單位申請72人或96人之場地所需機具設備基準量項目與數量。 (十)餘酌修文字說明內容,將機具設備規格備註定義清楚,並配合機具設備項目增減,序號重新編列,修正後內容均以紅色字體標示。 二、請貴單位務必於辦理術科測試前,依新修訂之自評表自行調整竣事,以符合規定,無需重新申請場地評鑑。 三、旨揭職類級別自評表已公告於本中心網站首頁(https://www.wdasec.gov.tw)/首頁/術科測試場地專區/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10000美容職類項下,請下載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