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一、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2年3月17日發訓字第1122500927號函辦理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112年1月9日高分署綜字第1120200135號函(諒達)。
二、為提供在校青年更多參訓機會,旨揭計畫受理申請期間延長至112年4月15日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轄區(高雄、屏東、澎湖、台東)有意願申請旨揭計畫之大專校院,請於受理期間內提報訓練計畫,以「校」為單位函文檢附下列文件,送至本計畫專案辦公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職業訓練研究發展中心」(聯絡電話:07-3387778分機5110至5114、地址:80249高雄市苓雅區苓南路2號14樓):
(一)申請公文。
(二)申請計畫彙總表。
(三)實務學程模式申請計畫書或訓練學程模式申請計畫書(電子檔及紙本各1份)。
(四)產學合作契約影本。
(五)工作崗位訓練單位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法立案及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三、另旨揭計畫第22點第1項規定,補助單位申請結報最後一期補助款時,修畢各項課程之學員人數應達15人;同點第2項規定略以,未達前項規定人數者,按比例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核定補助金額予以扣減。查前開規定有關修畢各項「課程」之學員應達15人,包含旨揭計畫訓練模式結構中之實務課程、關鍵就業力課程,至於學員經媒合至企業受僱,由企業安排資深員工指導進行之工作崗位訓練,既非學校所辦理課程,自不列入前開規定「課程」之範圍。
四、隨函再次檢附112年度旨揭計畫規定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