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術科測試評鑑合格場地如有單位名稱、檢
一、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25條第1、2項規定:「(第一項)經實地評鑑合格單位,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合格證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評鑑合格者之名稱。
(二) 職類名稱及級別。
(三)每場檢定崗位數量。
(四)場地地址。
(五)有效期限。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或機具發生變更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合先敘明。
二、復依同辦法第13條規定:「受委任、委託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務工作單位,其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以外之方式者,其場地及機具設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貴單位如有上述所列變更情事,請檢附異動資料(含照片)函報本中心核備;另若涉及合格證書上所載資料異動,請一併繳回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合
格證書,俾換發新證,以符合技能檢定辦理程序及維護應檢人權益。